
公告日期:2025-09-13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服务等义务。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做好对子公司管理、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参与建立子公司的治理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按需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
第七条 本公司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
第八条 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 协调本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本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本公司报告信息披露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 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本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七) 承担本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期间,应按公司管理层要求于每年度结束后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本公司管理层按公司考核制度对公司派出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
合格的,应按程序对其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等相关决议文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书、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资料,必须按照本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并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报备存档。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统一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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