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向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38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济堂”、“标的公司”)99.42%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科源制药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科源制药的控股股东为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高元坤。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胡正刚 李彦伯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杨慧泽 王 辉 孙 林
并购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张钟伟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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