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1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向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38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济堂”、“标的公司”)99.42%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70,00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宏济堂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交易对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5、公司控股股东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元坤已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
同业竞争、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承诺,本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和增强独立性。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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