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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18:25:13 股吧网页版
珠城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865 号
致: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城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珠城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珠城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10月27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三)下
午 15: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五路 201 号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号楼 4 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修订、新制定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新制定其他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及股东登记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持股数共计 96,705,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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