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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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归属期
条件成就暨调整价格、回购注销、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4480 号
二零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归属期
条件成就暨调整价格、回购注销、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4480 号
致: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可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快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归属期条件成就暨调整价格、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
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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