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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7 15:35:27 股吧网页版
嘉曼服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目录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3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5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信息披露......6
四、结论意见 ......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172 号
致: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天元”)接受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曼服饰”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嘉曼服饰拟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声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及公司公告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适当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作废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作废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作废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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