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下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
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适用法律”)以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有效,授权委托书均获
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该等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s://www.szse.com.cn/,下同)披露《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下称《会议通知》)并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在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 497 号国
正中心 1 号楼 1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万东先生主持,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经本
所律师查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2,300,1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439%。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根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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