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301273 证券简称:瑞晨环保 公告编号:2025-01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4)。
3、2023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6)。
4、2023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鉴于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7.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2、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本激励计划第一个、第二个归属期56.46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事项。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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