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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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电子版和副本,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所提供的材料电子版、副本、复印件等及相关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材料电子版、副本、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14 点 30 分在江苏省苏州市常熟
市东南街道银通路 5 号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进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704,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436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191,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3624%。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03,200 股,占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400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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