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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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2月 13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1.2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4:30 在北京市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8 层召
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 月 29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1.3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谢立群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
审议。
1.4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 根据对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
件或营业执照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查
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和股东代表 49人,代表股份 27,422,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7.9817%,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4,499,9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 46 人,代表股份 2,92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17%。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 46 人,代表股
份2,92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17%,其中:通过现场表
决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 46 人,代表股份
2,92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17%。
2.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律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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