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董事会有序运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和《北京汉仪创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
满、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和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离职包含情形: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
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
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条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发生下列情形的,董事辞职报告
自下任董事填补因此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七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被证券交易
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其他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
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
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者不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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