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
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独立董
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
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
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