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汉仪创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公司设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
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验;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
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六) 有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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