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
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
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量力而行,科学论证
与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
行。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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