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时,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该遵守本制
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
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前,应当
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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