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汉
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为本部门或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
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报备的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 体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 深 交 所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
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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