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修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
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
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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