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汉仪创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
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
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方式;
(八)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