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如有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资金往来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于维护公司资
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
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
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
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做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日常防范和自查、整改工作,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当天汇报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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