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办法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
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第五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
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
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办法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
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视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要求而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
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
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预计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
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运营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
股东会决策的依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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