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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20:35:10 股吧网页版
华大九天: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华大
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东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每届任期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如下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产;

(二)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公司秘密;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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