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股权等作价出资进行投资的经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权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减资、受让或转让其他企业股权等;
(二)委托理财,包括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
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除非另有约定,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除授权经营层决策外,公司股权投资交易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章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章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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