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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18:37:35 股吧网页版
铭利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YITIAN ROAD,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64 号
致: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利达”或“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受铭利达委托,担任铭利达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项目之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未归属及作废”)事项,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均按照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意见引述,信达对于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及非中国法律事项仅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信达对上述相关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未归属及作废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如有需要,信达同意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未归属及作废事项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 本次未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激励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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