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合法、科学、规范、高效地行使决策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
规、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共同行使董事会职权,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
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董事会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
定的权利和义务,独立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履行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文件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案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专人、邮寄、传真、电子邮
件、电子签名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在开会前五天通知召开,以书面形式(包括专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签名等方式)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出全体董事同意,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
时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形式和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
电子签名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
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当天制成董事会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统计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请求立即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会议表决票应与会议通知一并送达董事,会议以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纸质、传真、电子邮件或电子签名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在送达的表决票上明确写明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董事应以文字形式说明理由。委员应在会议结束当天将书面表决结果反馈董事会秘书,并在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表决票原件或电子签名送达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征集会议提案。在定期会议召开前十日和临时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送达证券部的提案,可以列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