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委员选择标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序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本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本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本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本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本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限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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