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管理控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战略规划依法设立或投资的、具有
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
1、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在 50%以上,或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重大事
项管理权,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为便于加强对子公司对口管理,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原则按专业分工
划分,子公司应建立相应对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可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
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第八条 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从
公司职员中产生并由公司委派出任,但应依照子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为公司职员后方可派往子公司任职。非经公司委派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应在其任命前的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权向子公司董事会提出反馈意见。子公司的中层干部应在其任命后的 2 个工作日之日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承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的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并按照权限及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所得,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非由公司委派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须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予以更换。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
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根据子公司实际进行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
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内组织编制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
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提交公司董事长,同时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当年完成数及下一年度计划完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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