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协意(2025)第0519号
致: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审阅了本次会议文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核查、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的承诺及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所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4月21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20 日。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 时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
道淞苇路 6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肖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的间隔未超过 7
个工作日。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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