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5
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主动辞职、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任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如有)予以披露。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应当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生效后,应向公司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和资产。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出具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任后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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