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2025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的书面申请和填写《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审批表》(详见附件 1),并连同相关资料、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 2)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 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呈报董事长审批;
(三) 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1.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 豁免披露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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