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 3110 号国发大厦南楼 907
电话:0512-67872033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之合法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4.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 时在江苏省常熟市新材
料产业园海旺路 16 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钱祥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2 人,代表股份 58,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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