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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19:13:50 股吧网页版
普蕊斯: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9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5-033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普蕊斯”)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杨宏伟先生、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泽盛”)的通知,鉴于三方于 2020 年 8月 19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已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赖春宝先生与杨宏伟先
生、石河子睿泽盛于 2025 年 5 月 17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8 月 19 日,赖春宝先生、杨宏伟先生、石河子睿泽盛签署了《一致
行动协议》,约定在公司重大事项上求同存异,在相关决策机制上保持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普蕊斯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三年之日止。目前,该协议已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双方于 2025 年 5 月 17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
16 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赖春宝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5.92%的股份,通过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玺泰”)和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新”)控制公司 26.63%股份的表决权,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杨宏伟先生及其控制的石河子睿泽盛为赖春宝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 39.90%股份的表决权。

注:石河子玺泰和石河子睿新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赖春宝先生控制的企业。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赖春宝、乙方为杨宏伟、丙方为石河子睿泽盛,上述缔约方在协议中合并称为“各方”。

1、本协议各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2、本协议各方同意,就行使标的公司的股东、董事权利时,共同作为一致行动人。

3、各方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行使权利时,其应采取一致行动的股权范围包括其直接、间接持有的股权以及其控制的主体持有标的公司的所有股权。

4、本协议各方同意,在公司股东会(含股东大会,下同)、董事会(含其担任或其委派的董事)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表决的一致性,各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公司的股东及董事表决权。

5、任一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另一方协商一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均应按照甲方的意向提出、修改或不提出相应提案或临时提案。

6、本协议各方应在股东会、董事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调一致,并严格按协议一致的结果行使其表决权;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均应按照甲方的意向进行表决。

7、甲乙双方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书面通知要求及时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如确实无法出席应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股东或本协议另一方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应根据甲乙双方协调一致的结果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相应表决的意见。

8、本协议各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

9、本协议自各方签署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 16 日。

在本协议一方将其所持有标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的情形下,如受让或继承出资的主体为转让方的关联主体1,该主体应承继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并受本协议约束,转让方有义务促进受让或继承该等出资的主体承继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受本协议约束。

10、一方对于本协议任何约定的违反、对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的不完整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作出任何不实陈述或任何重大事实的忽略或未能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均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关联主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人的认定标准确定。

1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标的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仍为赖春宝先生。本次协议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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