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00-7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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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00-7 号
致: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普蕊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国枫律证字[2022]AN200-1 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2]AN200-2 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2]AN200-3 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2]AN200-4 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2]AN200-5 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2]AN200-6 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以下称“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或“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称“本次回购注销”或“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的法定文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事项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等资料,公司就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事项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1.2022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批准了《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
2.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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