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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1 16:42:16 股吧网页版
华融化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2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利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交易双方签订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事先约定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利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结构性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或该等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各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且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投机和非法套利交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其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未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内权力机关审议批准及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总经理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门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编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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