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
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公司的规范治理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统称为“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包括其董事、高管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因担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与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备案,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11.车间、生产线技改;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五条第二款第 2 项至第 4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上述金额应按照标的相关的交易在十二月内累计计算。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具有较大影响的;
4.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5.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到期重大债务未清偿或到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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