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原则;
(三)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四)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三条 关联人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 项至第 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如果根据相关协议或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
具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该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相关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报。申报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报变动情况。前述申报义务持续至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具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之日起满 12 个月止。
第五条 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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