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组织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并在审计过程中发挥监督、咨询作用。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应在组织上、精神上和业务上保持相对独立,排除干扰,独立履行审计职责;
(二)客观公正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时应当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
断,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应坚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
(三)追求实效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成果不能限于审计报告的出具,更为重要的是将审计意见加以落实,以达到为公司规范管理、预防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效果的目的。
第六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有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单位,包
括内部机构、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子公司。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架构及审计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在内部审计中的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并批准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决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公司内部审计职能由内部审计部门承担,内部审计部门是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一人。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标准,制定审计制度的实施细则,建立内部审计体系;
(二)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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