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明确公司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其他副总监级别及以上人员构成公司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指挥中心。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坦诚、勤勉、民主、务实;
(二) 具有五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擅
于经营管理;
(三) 能够知人善任、集思广益,具有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
能力;
(四) 工作热情高、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创新开拓精神。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届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
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其他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十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后,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离职
手续,董事会应在辞职总经理正式离职前指定代行总经理职责的人员或聘任新的总经理,在此期间辞职总经理继续履行总经理职责。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该成员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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