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
管理与控制,明确对外投资程序,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以货币资
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的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
投资活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
承担相应投资决策职能。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
(一)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合并报表口径,下同)50%以上;
(二) 投资标的(如股权,下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合并报表口径,下同)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四) 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下同)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 公司的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下同)时,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五)项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上述第(六)项交易时,应当对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10%以上;
(二)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 公司的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五)项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上述第(六)项交易时,应当对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没有达到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在董事会权
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一定决策权限,具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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