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或其它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相关人员应
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 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 进工作相结合的追责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
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公司季度、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涉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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