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名单(授予日)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截至预留授予日,《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名单(授予日)》中的 7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11 日为预留授予日,按 9.9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该等人员合计授予公司 21.75 万股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调整后)。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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