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301252 证券简称:同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8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 2024 年年末总股本 11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5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9,000,000.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5 股,合计转增股本 52,200,000 股,转增后总股本为 168,200,000 股;
本次不送红股。若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6,000,0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2.2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
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500000 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500000 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116,000,000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168,200,000 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5 月 2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5
月 2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5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
(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 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
账户。
3、以下 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4、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帐号 股东名称
1 00*****881 王光明
2 02*****280 刘志钢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5 月 19 日至登记日:2025年 5
月 2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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