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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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151】号
致: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尔高”)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威尔高、公司 指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 指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本次授予
划预留授予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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