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电子存储设备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报董事会办公室审核、经董事会秘书签字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及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十三)公司增资、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对公司及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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