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及愿景、经营情况、盈利能力、股东回报、资本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加强独立董事在利润分配方案决策、政策调整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强化对投资者分红回报的制度保障。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期间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二、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未来三年将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计划、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在报告期盈利,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同时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及其他情况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现金分红。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根据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基数及分配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合并后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确定的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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