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中信证券对瑞泰新材 2024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瑞泰新材2023年4月与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由国泰财务公司向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供贷款及结算类非存款金融服务。国泰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本次拟与国泰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公司与国泰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服务原则及服务价格
服务原则: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有权根据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在本协议有效期及综合授信额度内,自主选择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
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
1、贷款服务:国泰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国泰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也应不高于同期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
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2、结算服务:国泰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国泰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交易限额
本协议有效期内,国泰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5 亿元(含本数),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在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需由双方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三)协议生效与变更
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1、公司、国泰财务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本公司按《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国泰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上述《金融服务协议》已 2024 年 4 月到期,公司与国泰财务公司未续签协
议。截至协议到期日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在国泰财务公司的存
款余额均为 0 元,贷款余额均为 0 元。
2024 年内,公司与国泰财务公司严格履行《金融服务协议》关于交易内容、
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相关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与国泰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非存款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了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及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为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提供了保障。公司通过查验财务公司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并审阅定期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内控、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持续评估,并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2024 年内,瑞泰新材严格按照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开展相关业务,严格把控风险,未发生风险事件。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针对金融服务协议的签订与相关交易、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瑞泰新材分别披露了《关于拟与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对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非存款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关于对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资料,公司对上述情况的信息披露真实。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与国泰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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