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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22:27:59 股吧网页版
瑞泰新材: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单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4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单锋,1975 年 7 月生,博士学历。于 2001 年至今历任南京大学法学院
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曾在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目前在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顾问,2025 年 1 月至今任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本人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6 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通讯方式),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认为这些议案未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本人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 2 次股东大会,本人列席 2 次,会上认真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所作的陈述和报告以及公司股东就公司经营和管理发表的意见。

本人认为,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程序,重
大经营事项等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审议事项及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公司共召开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出席,并对《关于新增关联方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和《〈关于对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审议,本人和其他独立董事均认为议案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内容、初步审计情况等进行了多次沟通,听取注册会计师及内审人员介绍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进展情况及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等,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关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并就相关问题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了解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状况,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在参与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求公司事前充分提供资料,必要时主动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并结合自身专业背景,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政策,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专业判断水平,增强对公司经营风险与投资者权益的敏感度,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任职期间,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六)现场工作及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本人多次前往公司现场与公司管理层及业务部门进行交流,深入了解公司在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息披露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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