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4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朱萍,1975 年 06 月生,本科学历,律师。1998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常熟市人民法院工作;2007 年 6 月起至 2016 年 11 月任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2012 年 6 月起至 2018 年 5 月任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3 年 12 月起至 2019 年 12 月任江苏国泰独立董事;2020 年 12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常熟市景弘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2 月至今任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合伙人。2024 年 2 月,本人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1 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出席(通讯方式),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 1 次股东大会,本人列席 1 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本人对于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同意票,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召集并主持了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
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内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包括对公司审计部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中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公司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本人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认真审阅、及时进行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等,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全体股东。此外,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五)现场工作及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公司在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息披露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并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日常工作中,本人积极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结合本人专业给予相应的意见或建议;通过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和网络等媒介关注与公司有关的宣传和报道,随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发挥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就重要事项积极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在召开董事会及其他会议前,公司均能及时全面提供相关会议资料,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
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提名委员会对相关
人员的提名及聘任进行审核,本人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进行了审议,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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