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2024年度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 2024 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 296 名、注册会计师 2,498 名、从业人员
总数 10,021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743 名。
立信 2024 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7.48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6.72 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 15.05 亿元。
2024 年度立信为 693 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总额 8.54 亿
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56 家。
截至 2024 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1.66 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
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2024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其
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且已连续7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立信对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客观审慎,不存在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就拟续聘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前已收到通知,并获悉相关资料。公司与我们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并获得了我们的认可。在认真审核相关文件后,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等方面均符合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因此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事项由董事会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上续聘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
三、对年审会计师独立性监督意见
经审计委员会监督核查,立信在执业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立信的所有职员均未在本公司任职,且未获取除法定审计费用外的任何其他经济利益;立信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关系,也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业务往来或密切经营关系;立信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不涉及对自身工作的评价,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同时,审计团队成员与本公司董事、管理层及其他关键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利益冲突。
综合上述情况,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在本次审计工作中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
四、对年审会计师专业能力、工作计划、执行程序的评价
(一)专业胜任能力评价
审计小组项目主要人员对本公司的经营状况熟悉,组成人员具有承办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职业证书,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同时保持了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
(二)审计工作计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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