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1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650 号
致: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公司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公司的承诺:(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本所仅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前身为杭州和顺塑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有限”),成立于 200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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