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获选董事分别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下同)。
第三条 为确保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持公司股份数和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所有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任一账户投票时,应以合并后的选举票数为限;多次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人选。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数,则按本条第(四)、(五)款执行;
(三)若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两名以上,则按候选人所得票多少排序,淘汰所得票最后一位后对所有候选人进行重新选举;若当选董事的人数仅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一名,或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当选董事的人数仍然少于应选董事人数,公司应在十五天内召开董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在前次股东会上新当选的董事仍然有效;
(四)如经上述选举,董事会人数(包括新当选董事)未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公司应在 15 日内召开董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在前次股东会上新当选的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五)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公司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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